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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4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马春宇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春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4324号罪犯马春宇。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3日作出(2007)龙江刑再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春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164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55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51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1月25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马春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马春宇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春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民事赔偿义务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一览表、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春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马春宇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春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元彬审判员  王福民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