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汾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起栋与陈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下落不明且在本市各大金融机构均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郭某某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炎虎审判员 贾增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显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