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5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秦白与被上诉人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白,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白,男,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薛德龙,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冬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熙云,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诉人秦白与被上诉人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溧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秦白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秦白于2015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秦白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白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蔡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