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邓小柱与重庆奢铯娱乐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柱,重庆奢铯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邓小柱,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奢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得意世界。本院在执行邓小柱与重庆奢铯娱乐有限公司国内仲裁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均遭退回,被执行人不知去向。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财产线索,经本院“四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山审判员 翟 林审判员 张小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