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伟浩商贸有限公司与武穴市博达武商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伟浩商贸有限公司,武穴市博达武商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伟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以北1幢6层2-1号。法定代表人:徐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穴市博达武商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西7号。法定代表人:张和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人朱志强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博达武商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穴市博达武商家电有限公司应支付借款102607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博达武商家电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蒋明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