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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连昌与李子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昌,李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551-1号申请执行人王连昌,男,汉族,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李子文,男,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连昌与被执行人李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子文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连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赵红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