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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诉前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秦皇岛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诉前字第72号申请人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秦皇岛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秦皇岛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秦皇岛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明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