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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连彩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连彩莲,陈友林,黄玉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098-1号申请执行人连彩莲,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友林,男,1956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玉虾,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彩莲与被执行人陈友林、黄玉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