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连彩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连彩莲,陈友林,黄玉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098-1号申请执行人连彩莲,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友林,男,1956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玉虾,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彩莲与被执行人陈友林、黄玉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