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申请执行姚树彬、张学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姚树彬,张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负责人李晓艳被执行人姚树彬。被执行人张学芳。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申请执行姚树彬、张学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00353元,执行费5905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97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贵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