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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3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享与李莹莹、周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享,李莹莹,周利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214号原告王享。委托代理人申斯微,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莹莹。被告周利波。原告王享与被告李莹莹、周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莹莹、周利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1406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2576元,由原告王享负担。审 判 员  邓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