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3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享与李莹莹、周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享,李莹莹,周利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214号原告王享。委托代理人申斯微,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莹莹。被告周利波。原告王享与被告李莹莹、周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莹莹、周利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1406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计2576元,由原告王享负担。审 判 员 邓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