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满元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刑初字第47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满元,男,47岁。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2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5)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满元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柏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东生、漆言娅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蒋琼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1月17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满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至26日晚,吸毒人员周某某、陈某、邹某某、邹某等人在祁阳县文富市镇联江村1组张某乙家里打牌,期间,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满元要其搞些“红的东西”(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陈满元讲可以搞到。尔后,被告人陈满元先后二次从贩毒人员祁东县白地市镇肖某手中以每管(10粒)麻古35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大约3200元的麻古、冰毒。打牌的三、四天中,被告人陈满元先后以每管(10粒)麻古400元钱的价格二次贩卖麻古给周某某、陈某、邹某某、邹某、张某甲等人吸食,并从打牌过程中“抽水”收取大约2000余元毒资。2015年3月26日晚9时左右,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祁阳县文富市镇联江村1组村民张某乙家中将被告人陈满元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颗粒6.52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结晶体(俗称“冰毒”)0.95克,疑似海洛因的白色粉末12.62克。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该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收缴收据、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陈某、张某乙等证言;被告人陈满元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满元明知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以及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进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应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满元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陈满元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系再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满元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满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当庭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至26日晚,吸毒人员周某某、陈某、邹某某、邹某等人在祁阳县文富市镇联江村1组张某乙家里打牌,期间,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满元要其搞些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陈满元答应去找。尔后,被告人陈满元先后两次从他人手中以每管(10粒)麻古35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大约3200元的麻古、冰毒。在打牌的三、四天当中,被告人陈满元以每管(10粒)麻古400元钱的价格贩卖麻古、冰毒给周某某、陈某、邹某某、邹某等人吸食,并从打牌过程中“抽水”收取大约两千余元毒资。2015年3月26日晚9时许,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祁阳县文富市镇联江村1组村民张某乙家中将被告人陈满元抓获,并当场从其身边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颗粒6.4克,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白色结晶体0.9克,疑似海洛因的白色粉末12.4克。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有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3)祁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满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陈满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满元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过。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满元的身份信息。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陈满元涉案的白色晶体状冰毒0.95克、红色颗粒状麻古71颗、白色粉末状海洛因12.62克。4、现场称量记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3月27日对查获被告人陈满元持有的毒品嫌疑物进行称量,其中查获的毒品嫌疑物红色颗粒共重6.52克,查获的毒品嫌疑物白色粉末共重12.62克,查获的毒品嫌疑物白色结晶体共重0.95克。5、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明2015年4月23日对被告人陈满元涉案的冰毒0.9克、麻古6.4克、海洛因12.4克予以收缴。6、祁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文书;证明陈满元因吸食毒品被祁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于2015年3月27日送交执行。7、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3)祁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9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满元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满元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8、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15年3月26日民警在祁阳县文富市镇联江村抓获陈满元,当场查获的红色颗粒、白色晶体、白色粉末经过检验,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成分。9、尿检报告;证明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陈某、陈满元、邹某某、邹某、张某甲、周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3月26日22时许对祁阳县文富市镇联江村1组49号涉案现场进行勘验过程及现场情况。11、辨认笔录;证明邹某某、邹某分别辨认出陈满元即是2015年3月23日至26日期间向他们提供毒品麻古和冰毒的“光脑壳”。1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4日左右,其与邹某、邹某某、陈某到祁阳县文富市镇联江村张某乙家里打牌。临近晚餐时间,大家商量喊人送饭过来,顺便带点麻古过来提神,于是其就打电话给陈满元叫他从白地市打盒饭过来,并要他先垫钱帮忙带点麻古过来,其再付钱给他。过了一会儿,陈满元骑摩托车带了盒饭过来,并且还带了两管麻古。陈满元带来的麻古以每管400元钱的价格给其与牌友,每管有10粒麻古。打牌的这三、四天,打牌的人总共向陈满元购买了两千多元左右麻古,之前是从牌桌上抽水的钱用于购买麻古,后来由各人自己出钱购买,其还花了400元钱从陈满元那里购买了一管麻古。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5日下午,其受邹某之邀来到祁阳县文富市镇联江村1组张某乙家参加牌局。其与邹某某、邹某、周某某、陈满元等人参与了打牌。3月26日上午9时许,其在打牌时看到牌桌上有五、六粒麻古,其吸食了两粒麻古。刚开始打牌时,大家商量好从牌桌上抽水去买麻古,后来才各买各的。其看见陈满元出去过几次,他回来时从身上前后共拿出来两条麻古(每条10粒麻古),然后大家就以每粒麻古40元的价格从陈满元那里购买麻古吸食,总共买了两千元左右麻古。其与陈满元、邹某某、邹某、周某某、张某甲六人都吸食了麻古。14、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6日上午,其与周某某、邹某、陈某、陈满元等人在文富市镇联江村村民张某乙家中打牌,期间,他们吸食的麻古是从陈满元那里来的,是他们要陈满元去买的,买麻古的钱是从牌桌上抽水来的,一共抽水抽了两千元左右,然后再交给陈满元买麻古。他们总共在陈满元那里买了两千元左右的麻古,一条麻古10粒,400元钱一条。15、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5日晚上9时许至3月27日晚上9时许,在祁阳县文富市镇联江村1组张某乙家里,其与周某某、邹某某、陈某、张某甲、陈满元等人打牌玩。期间,他们吸食的麻古和冰毒是从陈满元手中拿的,购买毒品的钱是大家从牌桌上抽水的钱出的,后来,谁要吸毒品谁就自己出钱买。他们付钱向陈满元购买麻古,麻古的价格是每粒40元钱,大家一共在陈满元那里买了两千多元左右的麻古。公安人员过来时,放在房间桌子上的装有毒品麻古的绿色小钱包是其对面的陈满元偷偷从口袋里拿出来放在上面的。1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6日晚上9时许,其在文富市镇联江村1组张某乙家里耍,看到周某某等人在打牌,桌子上有吸毒工具和毒品麻古,其就拿起一粒吸食了起来。1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3日至3月26日期间,周某某、陈满元等人在其家中打牌,还在一起聚众吸食毒品。18、被告人陈满元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其与周某某等人于三、四天前从祁东来到祁阳县文富市镇联江村1组张某乙家中聚在一起打牌,第二天早上其有事返回家中,中午其接到周某某电话要其送盒饭过去并问其能不能搞到红的东西(指毒品麻古),其答应去找。然后,其从肖某某那里购买了3管麻古,每管10粒,还免费拿了一小包冰毒。其返回将麻古拿给了周某某等人吸食。周某某他们吸食完麻古之后,又叫其送麻古过去,其再次从肖某某身上拿了一些麻古,两次总共拿了3200元钱左右的麻古。其以每管350元钱的价格购买毒品麻古,再以每管400元钱的价格转卖给周某某等人。他们买麻古的钱是从牌桌上抽水出的,后来,谁需要吸食麻古就自己掏钱买。周某某从其这里买了一管麻古,共10粒,付给其400元钱,还有陈某从其这里买了5粒麻古,付给其200元钱。2015年3月26日晚,其被民警抓获时当场查获的毒品都是其持有的,毒品用一个绿色小包包装的,里面有麻古、冰毒和海洛因,称重时其看到麻古有71颗、冰毒0.95克、海洛因12.62克。周某某等人这几天打牌时吸食的毒品麻古及冰毒都是由其提供的,就是从其身上绿色小包里面拿出来的那些毒品。其以每粒麻古35元钱的价格购买过来,再以每粒麻古40元的价格转卖给周某某等人。当天查获的海洛因是第二次从肖某某手里以每克220元的价格购买的,重量约12克左右,是供其自己吸食的。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满元明知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进行贩卖,以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其身边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6.4克、甲基苯丙胺净重0.9克,共计7.3克,应计入贩卖的数量;被告人陈满元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从被告人陈满元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6.52克、甲基苯丙胺0.95克、海洛因12.62克,经查,以上查获的毒品称重时未除掉包装袋,故应按收缴时的净重计算。被告人陈满元被抓获后,从其身边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6.4克、甲基苯丙胺净重0.9克,尚未交易,未造成损害后果,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满元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满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满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满元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满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柏 刚人民陪审员  唐东生人民陪审员  漆言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蒋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