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卫祥、詹军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沈卫祥,詹军英,陈军,绍兴万成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绍兴圣源毛绒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元大毛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305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王松海。被执行人:沈卫祥。被执行人:詹军英。被执行人:陈军。被执行人:绍兴万成金属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陈军。被执行人:绍兴圣源毛绒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陈宝友。被执行人:绍兴元大毛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区。法定代表人:沈卫祥。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卫祥、詹军英、陈军、绍兴万成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绍兴圣源毛绒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元大毛地毯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柯商外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戴张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沈卫祥、詹军英、陈军、绍兴万成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绍兴圣源毛绒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元大毛地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30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姗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