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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阎亚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阎亚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357号201室。被告阎亚红,男,1972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阎亚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辰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长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人民陪审员  成 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吕花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