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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明峰与湖北省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峰,湖北省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进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729号原告明峰。被告湖北省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天津路。法定代表人何进平。公司经理。被告何进平。原告明峰诉被告湖北省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峰不能提供被告湖北省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进平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湖北省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进平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明峰提供被告湖北省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进平的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明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回原告明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明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恒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