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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陈春燕与陈春燕、杭州众安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陈春燕,杭州众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8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6号。负责人:盛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波、胡一平,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燕。被告:杭州众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水木清华苑1幢6号。法定代表人:楼一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诉被告陈春燕、杭州众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春燕、杭州众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春燕、杭州众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3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154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1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自愿负担。审判员  章幼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吕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