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无为县泥汊镇韩庙行政村张庙村民小组与林国强、魏本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泥汊镇韩庙行政村张庙村民小组,林国强,魏本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644号原告:无为县泥汊镇韩庙行政村张庙村民小组,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魏从友,该村民组长。委托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强,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李福林,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本事,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泥汊镇韩庙行政村张庙村民小组诉被告林国强、魏本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为县泥汊镇韩庙行政村张庙村民小组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县泥汊镇韩庙行政村张庙村民小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为县泥汊镇韩庙行政村张庙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无为县泥汊镇韩庙行政村张庙村民小组承担。审判员 季爱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司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