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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260号原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张立业。委托代理人葛洲,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代秀荣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代理审判员  廖虹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周玲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