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白某诉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3290号原告白某,女,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47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