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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XX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72********,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采油厂第三油矿职工。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大庆市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3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代理检察员车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赵XX在大庆市让胡路商场附近一小区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关XX、杨XX冰毒一包(重0.4克)。2.2015年6月11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徐XX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在公安机关控制下,徐XX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赵XX,欲以人民币1000元购买冰毒一包。当日20时许,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文化宫对面的富丽华超市门口,公安机关对正要进行毒品交易的赵XX当场抓获,在赵XX裤兜内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包(重0.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赵XX共贩卖毒品二起,重0.91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辩称第一起犯罪不存在,其没有向关XX、杨XX贩卖毒品;第二起其携带的毒品是自己吸食用的,其未与徐XX达成毒品交易的合意。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赵XX在大庆市让胡路商场附近一小区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关XX、杨XX甲基苯丙胺一包(重0.4克)。2.2015年6月11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徐XX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在公安机关控制下,徐XX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赵XX,欲以人民币10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一包。当日20时许,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文化宫对面的富丽华超市门口,公安机关对正要进行甲基苯丙胺交易的赵XX当场抓获,在赵XX裤兜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一包(重0.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赵XX共贩卖甲基苯丙胺二起,重0.91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XX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6月11日21时左右,徐XX打电话问其有没有东西,其说可以帮他联系一下,1000元1克足克的,他说行,徐XX问去哪取,其让他去团结路平时能找到其的那个地方,即其家小区北侧的思拓网吧。过了半小时左右,其给徐建庆打电话问他到哪了并让他到思拓网吧旁的超市等着,之后其就下楼了。其在超市门口的时候看见了徐XX的车就过去找他,没等上车就被警察抓获了,警察抓获其的时候在其裤子兜内查获了1小包冰毒。2.证人关XX证言,证实2015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杨XX给其打电话说想玩会(指吸毒),问能不能联系买到一起玩。其知道赵XX卖毒品,就给赵XX打了一个电话问有没有冰,他说有冰,得1000元钱,之后赵XX给其一个银行卡号,说要是凑够钱就往卡里存钱。其遂给杨XX打电话说我联系到冰了,但是挺贵得1000元,杨XX说行,然后其把赵XX给的银行卡号告诉了杨XX,让他往这个卡里存钱。当天下午赵XX给其打电话说钱收到了,让其去让胡路区商场附近一个小区找他。其给杨XX打电话让他到新村东风中学找其,其开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在东风中学附近接到杨XX后就去让胡路找赵XX了。在路上的时候杨XX问其去哪,其说去找赵XX,其已经在赵XX那里联系买到冰,钱也是给赵XX汇过去的。其开车到了让胡路商场对面的一个小区里等了一会,赵XX就上了其的车并递给其一小包冰毒,然后让其拉他去团结路,其开车拉赵XX和杨XX到了团结路的中林街后赵XX下车了。赵XX下车后其把刚才那包冰毒给杨XX看了一眼,并抱怨说这包真少。之后其跟杨鹏宇到了其住处新村绿色家园T05号楼1单元402室,当天晚上二人将买来的小包冰毒给吸食了。3.证人杨XX证言,证实2015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其给关XX打电话说想玩会(指吸毒),问他能不能联系到冰毒,他说帮着问问,过了一会他说能联系到,但是挺贵的得1000元钱,其说行,然后关XX给了其一个建设银行的卡号,银行卡的户主不是关XX,其也记不清户主是谁,关XX让其往这个卡里存钱然后等他的电话,其在乘风二小区附近一个银行给那个卡号存了1000元钱。当天下午,关XX给其打电话让其到大庆市新村东风中学附近找他,其到达后看见关广民开了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在等其,其就上车了。在路上时其问关广民去哪,他说去找赵XX,其问他是在赵XX那买的吗,他说对,钱也给赵XX了。关XX开车到了让胡路区商场附近一个楼区,在路旁等了一会后,赵XX上车坐在副驾驶的位置,然后把一小包冰毒递给了关XX,赵XX让关XX送他去团结路,到了团结路中林街附近,赵XX就下车了。然后关广民把刚才那包冰毒给其看了一眼,对其说这包真少。之后二人开车来到关XX的住处新村绿色家园T05号楼1单元402室。当天晚上,其和关XX把那小包冰毒都吸食了。4.证人徐XX证言,证实其从2011年开始吸食毒品,赵XX是其单位的同事,其和赵XX在一起吸食过毒品,赵XX跟其说他那里有冰毒,问其要不要,其就花500元在赵XX手里买了一小包冰毒大约重0.5克,这包冰毒其后来吸食了。2015年6月11日,其在警察的监督下给赵XX打电话说想买一个冰毒,问赵XX有没有,赵XX回答说有1000元钱一个,赵XX告诉其到大庆市工人文化宫对面的富丽华超市门口找他,其在警察的带领下来到大庆市工人文化宫对面的富丽华超市,在超市门口其看见了前来交易毒品的赵XX,赵XX也看到了其的车,因赵XX认识其的车,在赵XX上前拉开车门时被守候在车里的警察当场抓获,警察在赵XX的后裤兜里发现了一包冰毒。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关XX、杨XX、徐XX及被告人赵XX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6.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疑似甲基苯丙胺一包、手机一部。7.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证实被扣押的疑似毒品净重0.5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8.说明,证实被告人赵XX的居住地。9.徐XX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徐XX的到案情况。10.徐XX向赵XX购买毒品的通话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11日徐XX给赵XX打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的通话内容。11.情况说明,证实未能获取杨XX与关XX向赵XX购买毒品时所存毒资的银行卡记录。12.搜查笔录,证实在赵XX裤兜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一包。13.发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赵XX归案情况。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XX的自然概况。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XX第一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有证人关XX、杨XX证言,足以认定;第二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有其在公安机关的原始供述、证人徐建庆证言、徐XX向赵XX购买毒品的通话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赵XX关于其没有贩卖毒品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柳玉才代理审判员  林美玲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晓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