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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尚玉前与冯怀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玉前,冯怀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822号原告:尚玉前,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住福海县。委托代理人:邓高岩,福海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怀立,男,汉族,1967年2月出生,住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玉前与被告冯怀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尚玉前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玉前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玉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元,依法减半收取即88元由原告尚玉前负担。审判员  张旻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冯俊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