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聂×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8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聂×于2008年10月申办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0000余元,经广发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被告人聂×于2009年5月申办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挂失前原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800余元,经中国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3、被告人聂×于2009年9月申办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400余元,经中国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4、被告人聂×于2008年12月申办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7700余元,经中国光大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聂×于2012年9月29日被查获,后因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讯拒不到案,又于2015年6月18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颜×证言、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账户延滞情况说明、催收记录、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信用卡业务回单、中国银行进账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吉林省公安局船营分局搜登站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工作说明、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且家属代为还清全部透支款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传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孙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