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新齐与丁小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齐,丁小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319号原告孙新齐,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丁小樽,男,约34岁,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新齐诉被告丁小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新齐负担。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曾舒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