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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晓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晓萍,李方双,刘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胡兆清,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青,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刘晓萍,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李方双,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刘立,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晓萍、李方双、刘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日以庭外进行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2元,免收。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丰 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