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钦与被告陈瑞平、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陈瑞平,陈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陈钦,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瑞平,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惠,男,汉族,住址同被告陈瑞平,系被告陈瑞平丈夫。原告陈钦诉被告陈瑞平、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瑞平以投资工程为由,于2014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8%。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俩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息1.8%从借款之日计至还款之日止,暂计起诉时利息约为9000元,本息约为109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受理后,经查,被告陈瑞平、陈惠因向社会上不特定群众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5年11月1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钦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80元,退还原告陈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宗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翁奇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