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宝玉与汪恕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玉,汪恕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66号原告:张宝玉,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恕安,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负责人:宋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天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玉与被告汪恕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玉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恕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宝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玉撤回对被告汪恕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悠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