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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成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民执字第112号原告李成开,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白建华,男,1965年5月5日生,傣族,农民,现住江城县康平乡勐康村民委员会二官寨。身份证号码:。关于李成开与白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江城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白建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成开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到5601元,尚余5000元,没有执行到。通过司法救助,本院给予申请人5000元救助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民执字第1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光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 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