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臣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周革,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机构代码:13101616-8。委托代理人孙晓莹,系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张臣,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民督字第52号支付令,受理了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113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臣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4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5)通民督字第5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由晓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轩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