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强森竹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强森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53-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长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强森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黄成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霍执字第0008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0000.00元,现因该案被执行人现已部分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强森竹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家胜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杜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