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终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X甲、马X乙、马X丙、马X丁、马X戊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X甲,马X乙,马X丙,马X丁,马X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甲,女,回族,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乙,男,回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丙,女,回族,现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常连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丁,男,回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戊,女,回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左和平,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X甲、马X乙、马X丙、马X丁、马X戊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X甲、马X乙、马X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连庆;上诉人马X丁、马X戊及其委托代理人左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526元,退还上诉人马X甲、马X乙、马X丙16439元。退还上诉人马X丁、马X戊5087元。审判长 杜 彬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徐文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昊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