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五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国洪与唐山市大陆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洪,唐山市大陆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洪。被执行人唐山市大陆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天。本院在执行张国洪申请执行唐山市大陆实业有限公司、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天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执五字第1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郭万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