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寿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翠花与隋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花,隋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寿执字第55号申请人刘翠花,寿光市台头镇郑埝村,村民。被执行人隋冠华,寿光市台头镇东庄村,村民。申请人刘翠花与被执行人隋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翠花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寿商初字5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