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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术平与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玉国、程衣仁、刘耀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术平,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玉国,程衣仁,刘耀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王术平,男,生于1964年4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覃化明,四川省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玉国,男,生于1962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苏重桦,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衣仁,男,生于1961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苏重桦,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耀明,男,生于1952年4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苏重桦,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术平与被告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玉国、程衣仁、刘耀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术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术平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王术平负担。审 判 长  刘 康人民陪审员  刘晓成人民陪审员  袁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德权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