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费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费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与王东合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政府,王东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3)费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政府。被执行人王东合,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与被执行人王东合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费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1993)第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3)第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王东合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王东合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政府依据费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1993)第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山东省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政府在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1993)第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怀进审判员 段文杰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姬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