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左××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6751号原告左××。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相法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