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粟深文与唐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深文,唐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粟深文,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张秀梅,女,农民,系原告粟深文之妻。委托代理人黄历明,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唐武,男,1985年1月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泽平,男,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30号长安大夏2楼,组织机构代码76560423-6。负责人雷七武,男,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绍书,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粟深文诉被告唐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2月4日,原告粟深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深文以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就本案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深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7元,减半收取4373.50元,由原告粟深文负担。审 判 员 张志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