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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杨雅婷、赵雪萍等与宿爱明、唐承能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雅婷,赵雪萍,宿爱明,唐承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杨雅婷。申请执行人赵雪萍。被执行人宿爱明。被执行人唐承能。本院在执行赵雪萍、杨雅婷申请执行唐承能、宿爱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被执行人宿爱明、唐承能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