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国强、赵玉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赵玉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张国强,男,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杏花苑南门1235号。原告:赵玉龙,男,1991年4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热电四区3栋4门709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代表人:张建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赵玉龙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强、赵玉龙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张国强、赵玉龙负担。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