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龙德沛与黄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德沛,黄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753号原告龙德沛,男,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0172。诉讼代理人黄小陶,广东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雪,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940。原告龙德沛诉被告黄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德沛及其诉讼代理人黄小陶、被告黄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德沛诉称:被告前些年在原告的家附近开制衣厂,原告有时为被告运货,双方认识了。被告以制衣厂需要购买设备、原料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加上原告在为被告运输的过程中为被告代付的款项和运费,被告欠原告有20多万元。2013年初,被告经营的制衣厂倒闭,原告和被告彻底结算,被告于2013年2月3日,打欠条,确认欠原告237300元。之后,被告在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分四次共还款19000元,现还欠原告218300元。之后,原告多次电话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以没有钱推托,后来干脆就不接原告的电话。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债务218300元,支付利息100元(2015年11月1日开始计息,利率按银行3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到2015年11月9日止),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18300元,支付利息1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龙德沛明确其诉请的利息计算方式为:按照银行3年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黄雪辩称:我记得我写的借条金额是13至14万元左右,我厂里倒闭,所以原告就给钱我合办工厂,我答应给他每月5000元利润。我希望原告能体谅一下我,因为现在经济很困难。我不确定我是否写了本案23万多元的借条。我不清楚23万多元是怎么来的,我要求鉴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3日,被告黄雪向原告龙德沛出具借条,载明:“借龙德沛贰拾叁万柒仟叁佰元正(¥237300元)办制衣厂欠落的数。”出具上述借条后,被告黄雪向原告龙德沛还款共计19900元,具体情况如下:2013年8月10日还款5000元、2014年6月1日还款4900元、2014年8月1日还款5000元、2014年12月10日还款5000元。原告龙德沛在上述借条下方手写添加了上述还款情况。被告黄雪在第一笔还款后签了“雪”字予以确认。原告龙德沛称第一笔还款系现金支付,故有被告黄雪的签名,其余还款均系转账支付,没有被告黄雪的签名。庭审过程中,原告龙德沛陈述本案借条的由来及借款经过如下:2012年左右,被告跟人合作做衣服,但是厂没办好,原告借给被告30000多元重新办一个厂。原告又在被告厂里帮忙,被告答应付给原告工资每月3000多元。有时候,被告说没钱拿货,就问原告借钱。到了2012年春节,工人放假,要给工人工资,但被告称没钱发工资,又向原告借款40000多元发工资,并答应给原告的工资涨到每个月5000元,但是被告从未付给原告工资。出货和拉货的时候原告没有空,被告叫了其他人拉货,拉货的钱也是原告帮被告出的,原告自己帮被告拉货的钱被告也没有给原告。2012年底,原告让被告写了一个借条,是14万元左右,但是运费和工资都没有计算进去,借条也还没有写完,因为被告后来还有借钱。被告在工厂倒闭前最后进了一批30000多元的货,被告借了原告钱又没有还。写了借条大概2、3个月后,被告说厂不开了,原告就要求把所有款项总结一下,所以把旧的借条撕掉了。最后所有款项总结为237300元,本来被告还要求删掉尾数300元的,原告不同意。237300元的借条是加上了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运费和原告的工资等款项。被告黄雪称不确定本案237300元的借条是否是其所写,要求鉴定。经本院释明,被告黄雪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龙德沛提供的借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雪称不确定本案237300元的借条是否是其所写,经本院释明,被告黄雪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鉴定。原告龙德沛能够详细完整地陈述本案借条的由来及借款经过,庭审过程中,被告黄雪本人也确认了原告龙德沛所陈述的基本事实。被告黄雪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证实本案237300元的借条并非其所写,故本院对原告龙德沛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案债权债务是原、被告双方因借款合同、运输合同、劳务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双方经清算后以被告黄雪出具借条的形式达成了最终的债权债务协议,被告黄雪所欠款项已转为借款,原、被告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借条中未载明还款期限,原告龙德沛依法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黄雪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借款。被告黄雪已还款项共计19900元,现实际尚欠217400元(237300元-19900元),本院对原告龙德沛主张的超出部分的借款本金诉请不予支持。本案借款虽未约定利息,然被告黄雪在原告龙德沛起诉之后仍未归还借款,依法应向原告龙德沛支付逾期利息。原告龙德沛主张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计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或当日曾经向被告黄雪催收款项,故本院对原告龙德沛的主张不予支持。借款逾期利息依法应自原告龙德沛起诉之日(2015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对原告龙德沛主张的超出部分的利息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德沛清偿借款本金217400元及利息〖以2174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5年11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龙德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8元,由原告龙德沛负担28元,被告黄雪负担2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梁思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