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XX与唐山盛垣锻造材料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唐山盛垣锻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刘XX,证件号码130203194905243611。被执行人唐山盛垣锻造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大齐镇。法定代表人刘乃彬。刘XX申请执行唐山盛垣锻造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XX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丰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张会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