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9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陕西中盛厨房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盛厨房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906号原告:陕西中盛厨房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街办西晁村双鱼路78号。法定代表人:贾娟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靖,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慈恩西路东侧秦汉唐国际文化商业广场F区二层1号。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春红,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莲莲,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盛厨房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三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盛厨房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盛厨房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后原告承担2508元。审 判 长 何 燕审 判 员 雷翕萍人民陪审员 李永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