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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畅荣荣与广州妆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荣荣,广州妆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40-1号原告:畅荣荣,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岳瀚,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妆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冷宜峻。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珊珊,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本院受理的原告畅荣荣诉被告广州妆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为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通过法院专递向原告畅荣荣发出补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畅荣荣已于2015年11月22日签收,至今既未补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免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畅荣荣负担。审 判 长  吴 优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杜晓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