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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辛刑初字第0023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2015年9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辩护人程旭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程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辛集市方碑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温方路口处时,与行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逃逸,并让其妻子杨某1(另案处理)顶替自己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可以判处缓刑;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坦白,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不存在酒驾、毒驾等严厉打击情节,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从轻判处缓刑;被告人陈某某日常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且逃逸情节已经属于加重情节,不能再加重处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依法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辛集市方碑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温方路口处时,与行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逃逸,并让其妻子杨某1(另案处理)顶替自己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辛集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辛集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杨某1、杨某2、梁某、耿某、康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讯问笔录;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辛集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相符合,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义务,离开事故现场并让其妻子杨某1顶替肇事司机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故意逃避法律追究,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适用的刑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董刚谦审判员  段艳晓审判员  赵根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路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