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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罪犯孙绍和犯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绍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822号罪犯孙绍和,男,1945年7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半文盲。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09年5月5日作出(2009)垫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绍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以罪犯孙绍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孙绍和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系年满七十周岁,监狱纳入老年犯管理的罪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绍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