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界民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小六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小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界民金初字第00025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科,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高小六,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小六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继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杜 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