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黄顺利与徐清明、勤梅英、黄文平、黄金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利,勤梅英,黄文平,黄金平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83号原告黄顺利,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勤梅英,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曾莎莎,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平,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金平,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利与被告勤梅英、黄文平、黄金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以拟变更诉讼欲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7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37元,由原告黄顺利负担。审判员 刘越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杜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