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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黄顺利与徐清明、勤梅英、黄文平、黄金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利,勤梅英,黄文平,黄金平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83号原告黄顺利,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勤梅英,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曾莎莎,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平,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金平,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利与被告勤梅英、黄文平、黄金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以拟变更诉讼欲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7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37元,由原告黄顺利负担。审判员  刘越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杜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