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阮春明与刘俊霞、邢永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霞,阮春明,邢永琴,魏月新,张连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春明。原审被告邢永琴。原审被告魏月新。原审被告张连奎。上诉人刘俊霞不服辛集市人民法院(2015)辛民初字第01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俊霞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上诉人及被告魏月新的住所地都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故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欠条》对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且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偿还借款及利息”,故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为辛集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博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曹宝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