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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东燃气运输分公司与廊坊市鑫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东燃气运输分公司,廊坊市鑫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990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东燃气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长沙镇范堤路1号。负责人刘嘉伦,经理。被告廊坊市鑫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芒店二村北口。法定代表人赵广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东燃气运输分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鑫达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东燃气运输分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东燃气运输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东燃气运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6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华东燃气运输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许滢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