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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吕永增与寇占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增,寇占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615号原告吕永增。被告寇占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增与被告寇占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永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威威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