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德福与郭银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福,郭银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515号原告马德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国芳,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银环,现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福诉被告郭银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德福于2015年12月3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德福负担。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