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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德福与郭银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福,郭银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515号原告马德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国芳,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银环,现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福诉被告郭银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德福于2015年12月3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德福负担。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