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海平与许楚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平,许楚佳,竺岳义,阮鸣芬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平。委托代理人:吕晖,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楚佳。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竺岳义。委托代理人:程冠方,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阮鸣芬。上诉人黄海平为与被上诉人许楚佳、竺岳义、阮鸣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5)甬奉商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海平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海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海平撤回上诉,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5)甬奉商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黄海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